“各位邻居大家好,我家在装修,大家可以看看。各种建材装修合适的找我都可以打折。”
如果在小区业主群看到这样的消息,正打算装修的你,是否会想去看看?
杨某是杭州临安某小区业主,同时是一家装修公司的股东。
新房施工时,他在小区业主群中发布装修公司的广告,邀请邻居前来参观装修,还告诉大家钥匙就放在门口消防栓处。
在事先未告知杨某的情况下,许某夫妻带着两岁多的儿子小小(化名)到位于九楼的杨某家参观,参观卫生间时,小小不慎从还没安装玻璃的落地窗处坠落,后辗转多家医院进行治疗,大半年的时间花费了20万元医疗费,最终还是因颅脑损伤落下了残疾。
许某夫妇将邻居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等告上了法庭。
许某认为,杨某将房屋作为样板房进行装修,替装修公司发布广告揽客,应当与装修公司一起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安装落地窗的装修行为没有尽到监督义务,也存在过错。
要求杨某、装修公司、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共计50万余元。
诉讼中,杨某和装修公司都承认装修施工是杨某自行组织的。
杨某认为许某夫妻在没有告知自己、没有相关人员陪同的情况下参观房屋,孩子在这过程中受伤与自己无关,自己不应担责。
物业公司则认为自己不承担现场的施工监督安全管理义务,杨某自行拆除外墙隔窗的行为不违反装修管理协议规定,意外的发生是因为没有防护措施。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在微信群中广邀邻居参观装修,还告知钥匙摆放位置,表明大家随时可以参观,这种情况下杨某应对保障安全的参观环境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杨某改造卫生间窗时未及时采取安全提示和防护措施,破坏了房屋的安全使用状态,应承担部分责任。
物业公司与杨某签订了《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明确禁止装修时改变包含外墙在内的房屋外观,但物业公司对杨某拆除外墙的行为没有及时予以制止和跟踪管理,应当承担部分责任。
许某夫妇作为小小的法定监护人,理应知晓装修中的房屋内可能有安全隐患,尤其小小是未满三周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身边的危险极度缺乏认知,需要监护人高度注意,但许某夫妇将孩子带入施工现场,又让孩子脱离自己有效的掌控,存在主要过错,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杨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物业公司承担5%的赔偿责任,许某夫妇自行承担其余损失。
后许某夫妇不服判决,上诉中院。
中院审理后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判断行为人是否存在过错,需要判断行为人是否有避免损害发生的义务。法定监护人有保护被监护人远离危险的照顾和注意义务。家长将孩子带到有安全隐患的环境时,更需要对孩子谨慎照顾,保障安全。悲剧的发生是各方面的过错交织汇成,相应的损失也应根据过错的大小分摊,这是法律能给予的公平正义。希望大家都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和义务,避免类似悲剧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