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了《关于加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房屋所有权人、代管人及使用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通知》指出,依据《危险房屋鉴定标准》(JGJ125)规定,经房屋危险性鉴定为B级、C级、D级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不得擅自进行装饰装修施工。
城市、镇规划区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建设单位(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按规定依法应当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工程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简称“限额以下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但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在开工前向属地监管部门申请登记服务。
《通知》明确,凡是建筑法规定的各类建筑活动都必须接受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对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活动,各地要厘清职责,落实部门监管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对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施管理。对依法必须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要督促各方主体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按照有关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履行职责,落实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各项技术措施,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市、县(区)城市管理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公共经营场所房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实行常态化、网格化的巡查管理。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施工行为,按职责依法依规进行处理。